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效能,服务,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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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QIYI Science & Tech. Co. v. iTalk Global Communs., Inc., 2019 U.S. Dist. LEXIS 216697

From:China(shenzhen)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enter

Updated:2021-06-24

  【案情摘要】

  原告是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是美国德克萨斯州公司iTalk Global Communications, Inc.。原告享有对大约十三个独家中文电视节目的在美国的互联网(包括IPTV)上专有的进口、复制、销售、公开演出和广播权,被告的主营业务是向美国境内以中文和朝鲜语为母语的人提供VoIP服务,并将对iTalkBB Chinese TV Platform的订阅和VoIP服务捆绑销售。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播放原告的独家节目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被告则主张中国是更好的审理本案的替代性场所(forum)。本案中,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就是中国是否为更好的审理本案的替代性场所。法院判决驳回了被告的不方便法院动议(motion to dismiss for forum non conveniens)。

  【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了美国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s)的一般条件,对在美中国企业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些一般条件包括存在充分和可行的审理本案的替代性场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倾向于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通过证明中国以案卷为中心、轻视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和包括直接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对侵害著作权的有限救济,证明了中国不是充分的审理本案的替代性场所,从而获得了法院驳回被告的不方便法院动议的判决结果。在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在美中国企业应当权衡在中国或美国起诉的利弊,考虑两国的证据规则和救济种类,从而应对侵权人的不方便法院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