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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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n Master Ltd.v.Alan Yuan‘s Store, et al

From:China(shenzhen)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enter

Updated:2021-06-24

  【案情摘要】

  原告是一家美国的玩具公司,旗下的某个品牌的玩具在世界上很畅销。被告是数十个(最初有67个,在判决时还有32个)中国的个人/企业,他们在阿里巴巴、敦煌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模仿该著名品牌的玩具。原告在美国起诉被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多项权利,包括商标权和版权。被告没有出庭应诉。最终,法院判决每个被告赔偿5万美元,并且发出了永久禁令。

  法院认为:与商标侵权一样,版权侵权属于严格责任,即“主观意图或是否知晓”不是侵权判定中的要素。为了确认版权侵权,权利人需要证明:他的作品受到有效的版权的保护;被诉侵权人复制了他的作品;该复制行为是非法的。本案中,原告拥有有效的版权登记,从而初步证实了其作品受到有效的版权的保护。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是实质相似的。在很多方面,它们几乎是相同的。在普通观察者看来,被告复制了原告的作品。因此,被告构成对原告版权的侵犯。

  根据《版权法》法定赔偿是:针对任意一件盗版作品,法定赔偿的范围是500美元至20000美元。如果盗版行为是故意的,法院可以针对每个盗版作品判决最高15万美元的赔偿。证明故意则需要证明(1)被诉侵权人实际上知道侵权行为,或者(2)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是对权利人的权利有意无视的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的销售活动表明了被告是故意的侵权行为。特别地,被告隐藏在互联网别名后面是为了避免被监测,而且被告经常创建多个别名以继续销售产品。因此,可以适用故意盗版行为的法定赔偿区间。法院另外考察了原告是否可以获得商标法和版权法下的永久禁令:(1)原告遭受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2)法律上可用的补救措施,例如金钱赔偿,不足以赔偿该伤害; (3)考虑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平衡,衡平法上的补救是正当的; (4)永久禁令不会损害公众利益。在考察这四个因素后,法院认定原告可以获得永久禁令的救济。

  【典型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与商标侵权一样,版权侵权属于严格责任,即“主观意图或是否知晓”不是侵权判定中的要素。如果盗版行为是故意的,则可以适用更高额的法定赔偿区间。而证明侵权人是否为故意,需要考察侵权人是否实际上知道侵权行为,或者侵权人的行为是对权利人的权利有意无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