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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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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启示】

  本案对抖音平台上拍同款功能的技术服务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认定其提供的并非单纯信息存储服务,而是包括对用户上传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保存、提取、协助其他用户编辑生成新视频等综合性服务,该服务行为构成侵权。本案对于短视频平台上类似功能的性质认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件简介】

  腾讯音乐公司从孔雀廊公司取得其全部音乐作品等相关内容于授权期限内在授权区域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音乐公司又与被授权人腾讯娱乐公司签订《授权书》取得授权。被告运营的手机应用软件“抖音短视频”在线播放腾讯因为公司被授权的涉案歌曲《荷塘月色》,并供其他用户作为背景音乐制作短视频。

  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