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华为公司以三星中国公司、三星惠州公司、三星天津公司、南方韵和公司实施了侵害其两项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且该两专利系标准必要专利为由,分别向法院提起本两案诉讼,请求判令三星中国公司等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三星中国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
一审判决作出后,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法院作出禁诉令裁定,要求华为公司不得在美国法院裁决双方案件前申请执行本两案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华为与三星互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无线通信领域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第一案。华为与三星案的审理,贯彻并体现对国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案件成功审结,不仅切实维护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营造我国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树立中国法院尊重事实、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均具有重大意义。
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后,国内主流媒体大量报道,报道点击量超过10万,社会反响良好,是目前为止社会关注度最高、最广泛的案件。本案一审判决分清了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过错,为二审成功调解,促成双方达成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打下了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