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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诉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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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摘要】

  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以下简称建发厂)拥有注册号为第1244366号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袋,旅行箱,帆布背包,手提包,运动用手提包,包装用皮袋(包,小袋),购物袋,公文包,钱包,书包。Michael Kors (Switzerland) International Gmbh[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可寇斯瑞士公司)、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在产品金属装饰扣及相应的产品广告、产品宣传册上,在专卖店店面装潢中,在产品内衬、垫纸、会员计划书上,在官网、微信客服短信中使用“mk”“MK”“图案”“图案”等被控侵权标识。建发厂认为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发厂主张的反向混淆不成立,理由如下:首先,在进行反向混淆判断时,标识的近似性、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等判断标准与正向混淆并无不同,但不能把被控侵权标识的知名度作为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在本案诉讼时,“MICHAEL KORS”品牌在时尚箱包行业已具备一定的市场地位和良好的行业声誉,被控侵权标识亦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市场知名度。“MK”作为“MICHAEL KORS”的首字母组合,消费者更容易将被控侵权标识与“MICHAEL KORS”联系在一起,但这属于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经过正当经营所取得的商业成果,对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而非通过认定反向混淆的方式予以掠夺。其次,反向混淆需要重点考察商标共存的可能性。本案中,在“MICHAEL KORS”品牌入驻中国时,涉案“”商标并未通过建发厂持续大量的使用,获得更强的对字母相同商标的排斥力和更大的市场空间。因此,涉案“”商标和被控侵权标识具有在市场上共存的可能性,对于相关消费者而言并不会当然地造成混淆或误认。最后,从商标权人、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人及消费者的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反向混淆亦不成立。建发厂曾经通过“Monkey”“Magnificence Knight”等阐释拟赋予涉案“”商标独特的含义,该含义使得涉案“”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完全可以与象征“MICHAEL KORS”简称的被控侵权标识相区分,但建发厂并没有持续努力为涉案“”商标创造独立的市场价值和地位,而是通过申请注册并大量使用与被控侵权标识的整体形态更为接近的标识来追求与被控侵权标识所指示的商品来源相混淆的结果。对于这种试图不劳而获且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对于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而言,其通过正当的商业经营所建立起来的被控侵权标识与产品之间的稳定联系,属于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的商业成果和竞争优势。被控侵权标识中凝聚的其商业信誉和竞争优势应当获得认可和保护,故应当允许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适当的共存,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对于消费者而言,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已产生整体性区别,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如认定反向混淆成立,反而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识别成本的增加和市场秩序的混乱。综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建发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建发厂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反向混淆问题引起学界与司法界诸多讨论,但在我国对反向混淆认定标准尚无明文规定的背景下,仍缺乏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 本案首次详细梳理了反向混淆的认定路径,强调了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对商标权的保护具有相同性质,不能脱离商标权的本质属性以及商标侵权判断的标准对反向混淆进行认定,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仍应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成正比。在被诉标识知名度高于权利商标的情况下,显著性弱、知名度低的商标,应将其禁用权限定于较小的范围,不能把被诉标识的知名度作为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本案同时强调了在反向混淆判断中应重点分析商标之间的共存可能性和各方利益的衡量。在两者存在共存可能性的情况下,对于反向混淆的认定应当相当慎重,需从商标权人、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人及消费者的利益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

  本案入选2017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