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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安利有限公司、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成华区张某某商贸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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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摘要】

  美国安利有限公司(简称美国安利公司)系第4188246号、第9443478号、第4188254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美国安利公司授权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安利中国公司)使用前述商标。上述商标被广泛运用在美国安利公司及安利中国公司生产的产品上,经过长期的宣传和广泛使用,前述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张某某商贸部在淘宝平台上开设名为“中国上海直销店”网店,该网店销售21种去除了产品中安利中国公司设置的跟踪暗码的“安利纽崔莱”产品。美国安利公司和安利中国公司起诉张某某商贸部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去码的行为属于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同时还销售前述产品,侵害其商标权,构成虚假宣传。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商贸部在其淘宝网店上销售的21种被诉侵权产品均存在二维码或条形码被破坏的情形,瓶底追踪码亦被破坏。而张某某商贸部又未提交反驳证据证明前述产品系正品。张某某商贸部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介绍“我们在安利公司拿货回来后会对产品进行去码处理”。当商标权人将商标标志用于商品并将其投入市场后,该商品与商标等多种要素发生紧密联系。擅自改变商标或商品中的任一要素,都有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的识别和指引功能的损害。产品识别码标识了该商品的特定信息,包括生产批次、产品生产地、销售地等信息。在产品识别码完整的情况下,相关公众能够结合产品上的商标更准确的区分和判断商品的来源。经营者去掉产品识别码,其主观上有隐藏商品来源的目的,客观上破坏了商品的整体性,导致商品关键信息丢失。该行为一方面影响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使消费者无法根据产品识别码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真伪进行查验,进而对产品的真实来源和销售渠道产生疑惑、误认或者混淆,另一方面又妨碍了商标权利人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产品质量追踪管理。因此,前述行为导致商标权人的商誉等商标权益遭受损害。张某某商贸部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去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某商贸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美国安利公司第4188246号、第9443478号、第4188254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美国安利公司、安利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驳回美国安利公司、安利中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商品上附属的防伪码、跟踪码、二维码、条形码、产品识别码等标识是商品服务提供者对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公众能够通过标识及商标准确区分和判断商品的来源并进行产品信息追溯。一些商家在网络上销售品牌服饰、化妆品、保健品时,往往宣称需要进行“剪标”“去码”“刮码”处理,并解释称是供货厂家不允许该产品进入网购渠道或者控制价格,“剪标”“去码”“刮码”是为了防止厂家通过相应的产品识别码或者跟踪码进行信息追溯并惩戒违规代理商。本案中,张某某商贸部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宣传其销售的纽崔莱保健品系正品,为了防止厂家对价格进行监管去除了产品识别码。但是,张某某商贸部销售的21种纽崔莱产品与正品实际上有明显区别,属于假冒产品,侵害了美国安利公司和安利中国公司的商标权。张某某商贸部对销售的21种纽崔莱产品进行了去码,目的是要隐藏商品来源,导致商品关键信息丢失。张某某商贸部的行为一方面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产品信息的知情权,无法根据产品识别码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真伪进行查验,无法辨别所购产品真假进而对产品质量和来源产生疑惑。另一方面,因为张某某商贸部的去码行为,商标权利人无法对去码产品进行产品质量追踪管理。本案的裁判有利于规制网络电商以及微商渠道等产品终端销售中出现的大量难辨真假的“剪标”“去码”“刮码”产品流通,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权利保护的渠道,对消费者的日常购物习惯也有较好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