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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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安公司诉张志敏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损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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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启示】

  提起民事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 受宪法保障。知识产权诉讼可能成为一种竞争策略,甚至演化为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恶意诉讼的进攻性强、隐蔽性高、危害性大,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权益,进而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1 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已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一类案由正式写入规定,但何为滥用民事诉讼并未见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准确界分善意、合法的诉讼行为与恶意、非法的诉讼行为, 对于保障民事主体的诉讼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因“恶意”属行为人内心主观意思的范畴,识别和认定的难度较大,需通过其他客观行为进行推定。针对本案行为人提起的诉讼,法院通过对行为人明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这一事实的认定,推定其提起诉讼的主观恶意,最终认定行为人构成恶意诉讼行为。本案对于知识产权领域有关恶意诉讼案件的认定与审理具有借鉴意义。(孔祥俊)

  【案件简介】

  被告张志敏于 2014 年 1 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监控摄像机(S421C)”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同年 6 月获得授权。2016 年 1 月,张志敏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乔安公司销售的“乔安 1200  线监控摄像头”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请赔偿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作出驳回张志敏诉讼请求的判决。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2017 年 6 月,乔安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凯聪公司早在 2013 年 12 月已公开销售“421C 凯聪”监控摄像头产品。被告张志敏作为凯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明知 421C 监控摄像机已公开销售的情况下,仍以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系借专利维权之名行打击商业竞争对手之实,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张志敏在明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仍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具有过错,使原告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凯聪公司并非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具有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凯聪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张志敏赔偿乔安公司经济损失共计 254,000 元。张志敏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高级法院认为,凯聪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了与专利基本相同的 421C 凯聪摄像机,涉案专利因缺乏新颖性而自始无效。张志敏作为凯聪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明知 421C 凯聪摄像机的在先销售情况,仍以该无效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且被告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张志敏索赔的 1000 万元明显超出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财产保全会给原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故张志敏提出的高额赔偿诉请显然具有维权以外的不正当目的,存在明显不当、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因此,张志敏提起诉讼具有主观恶意,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恶意诉讼,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