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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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德浩公司与被上诉人光峰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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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启示】

  该系列案在认定德浩公司侵害光峰公司专利权基础上,在被诉侵权人提交了符合常理的可以合法信赖真实性的获利金额证据的前提下,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精细化计算。

  首先区分侵权人是否以侵权为业,非以侵权为业的适用营业利润率计算;对于超低利润产品甚至负利润产品根据正常利润产品合理计算其利润率;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零部件时综合考虑专利密度、价值权重、避免堆叠等因素,主要以被诉整机产品本身的价值、涉案专利价值、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制造的产品组件在实现整体产品利润率中的贡献度为考虑依据,确定适宜的专利贡献率。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对被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精细化计算的方法、依据和标准。

  【案件简介】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峰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0810065225.X、名称为“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光峰公司主张,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原广州德浩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浩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投影机侵害其发明专利权,并按照投影机的不同型号分别起诉了9个案件。光峰公司另就专利号为ZL200880107739.5.名称为“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的专利,针对同样的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起诉了9个案件,原审法院在没有具体计算标准的情形下适用酌定赔偿,以上18案合计判赔3560万元。二审法院在德浩公司提交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精细化赔偿计算,变更了原审判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