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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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品创公司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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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启示】

  坚持严格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根据专利权的创新程度高低、侵权行为情节轻重等,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实现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达到鼓励创新,制裁故意侵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是落实严格保护的应有之义。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分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专利权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同时,专利权人在针对侵害其专利权行为的维权过程中,也应尽可能地溯源维权,即尽可能地向处于侵权行为源头环节的制造者主张权利,从源头上制止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

  【案件简介】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是专利号ZL201420522729.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创公司),主要接受外来加工订单,生产相关产品。2017年5月9日,在(2016)粤73民初2351号案中,源德盛公司与品创公司、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品创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源德盛公司3.5万元。

  2018年12月1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粤73民初495号判决(以下简称495号案),认为品创公司侵害了源德盛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判令品创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专用模具,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95号案宣判半年后,源德盛公司发现,品创公司仍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019年7月30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再次立案受理源德盛公司诉品创公司侵权案,并作出(2019)粤73知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品创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品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