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启示】
通讯技术的基本特征是互联互通,往往涉及多布点实施方案,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不间断通讯需求密切相关,其技术效应有明显的外部性。因此,该技术领域司法保护不仅需要大量的技术调查投入,还必须小心翼翼地考量司法保护措施对于通讯基础设施稳定性的影响。本案中,无论在证据保全环节还是在实体侵权对比环节,法院均投入了雄厚的审判力量和技术调查力量。法院及时安排技术调查官参与审查,并邀请与法院有制度化协助关系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的通信技术专业审查员提供专业咨询;同时,合议庭充分评估保全措施对基站周围十几个村的村民正常使用公共通信信号的重大影响,最后选择前往实地勘验,以能动司法开展案件审理,践行了司法为民和保障创新的双重追求。
【案件简介】
埃信公司是ZL201510684246.X“多频段数字光纤分布式天线系统”发明专利权人,其称开信公司在使用、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天线系统之技术方案落入埃信公司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30万元。埃信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以供技术对比,仅提供了中国电信公司设在广东省恩平市一个基站照片,要求对基站涉及的被诉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由于举证不足并涉及公共通讯安全,故法院不予准许。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上述处所对涉嫌侵权的基站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表明该基站中仅装配了远端机。专利技术特征分布在相互连接通信的近端机和远端机中,但埃信公司仅能指明上述远端机的处所,导致无法进行技术特征的全面对比。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为一种多频段数字光纤分布式天线系统,包括相互连接通信的近端机和远端机,两者的技术特征共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缺一不可。因埃信公司举证不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近端机的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埃信公司据此提出的侵权之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后,埃信公司上诉,本案现正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