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启示】
该两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以数值范围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原则。首先,以两组以上不同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确定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关系,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符合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而且无须通过过度劳动,即可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其次,以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只限定了一侧端值但未限定另一侧端值的,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可以直接且毫无异议地确定另一侧端值,则应认定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案件简介】
上诉人任晓平、孙杰与被上诉人苹果商贸公司、苹果贸易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发明专利“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保护电路以及电子装置”的权利要求1-12.14有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因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涉案专利应全部无效,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对说明书记载内容的理解有误,涉案专利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