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启示】
该案中咸阳市知识产权局依职权现场调查取证,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口审陈述,作出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在后续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专利权人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作为证据,用于主张其赔偿额,最终得到司法机关支持。该案中权利人的成功维权,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生动实践,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借鉴。
【案件简介】
请求人陕西万福景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联锁生态护坡砖”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5年4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187159.X。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请求人1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请求人2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某防洪治理工程一标段大量仿造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护坡砖。2019年3月,权利人请求陕西省咸阳市知识产权局责令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立即召回已经流入市场的联锁生态护坡砖,停止销售库存的联锁生态护坡砖并予以封存,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咸阳市知识产权局依职权到两被请求人承揽的某防洪治理工程一标段施工现场调查取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口审陈述及依职权收集的证据,2019年5月咸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两被请求人生产制造的护坡砖侵犯涉案专利权,责令其停止侵权。两被请求人拒绝就赔偿事宜与请求人协商。随后,请求人就赔偿事宜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咸阳市知识产权局此前调查收集的相关证据和处理决定,认定两被告侵权成立,判决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68825.50元、59960.20元。判决后两被告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