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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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刮丝器(小)”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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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启示】

  该案中,请求人取证能力有限,导致其收集的被请求人信息未被法院认可而无奈撤诉,转而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发挥机构改革后监管职能优势,依职权主动调查,及时确认被请求人信息,并对相关侵权行为和证据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同时,为防止再次发生侵权,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充分利用地方性法规,告知侵权人若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效提升了对重复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该案充分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率高、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

  【案件简介】

  请求人魏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刮丝器(小)”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6年8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047676.6。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17年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未发现其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长安区庄尚日用百货商行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曾于2018年1月以“久久百货”店铺作为被告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知店铺并非被请求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法院不予认可,请求人随后撤诉。2019年7月,请求人向河北省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到被请求人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被请求人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遂依职权查明被请求人信息,并依程序进行审理,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支架、刀片、把手、刀口排列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2019年9月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依据《河北省专利条例》,该局告知当事人,若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将进行相应处罚。决定生效后,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再查未发生重复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