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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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摩托车用前侧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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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正常销售、使用状态下容易引起消费者关注的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其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差异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分,从整体上应当判定为二者相近似。该案的办结对今后办理外观设计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情摘要】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16年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摩托车用前侧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6年8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630126848.9。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权利人发现无锡东马机车有限公司在某大型交易会上展示一款电动自行车样车,该样车车头部位安装的前侧罩涉嫌侵犯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江苏省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确认被请求人无锡东马机车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停止制造、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样品和宣传图册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2018年10月,无锡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受理该案。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图片比对发现,涉案专利背面边缘多处布有若干用于拼接组装的卡扣,而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从请求人提供的实物照片不能看出其卡扣结构。无锡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前侧罩装于电动车上后,其卡扣结构位于电动车内部,普通消费者在正常购买使用时,难以观察到具体结构,其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差异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分。无锡市知识产权局结合该前侧罩在整车上的作用,认定其与涉案专利设计特征相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

  2019年1月,无锡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犯该涉案专利权的前侧罩产品宣传图册,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