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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数据采集无纸记录仪机壳安装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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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关于在先使用权的判断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过程中的难点。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依法适用专利法中有关在先使用例外条款,对案件作出准确处理,本案从行政处理到后续诉讼前后历时3年,得到了两级法院支持。该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案情摘要】

  请求人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一种数据采集无纸记录仪机壳安装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5年7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20099245.4。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就其实用新型专利与被请求人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2017年4月,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受理。请求人主张,自2015年9月以来,被请求人未经其许可,大量生产和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并提供了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为SK-A5000-1CH)的相关证据。被请求人辩称,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机壳安装结构的设计,研发完成早于涉案专利。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2月11日,而被控侵权产品A5000系列是被请求人为适应市场从A6000系列产品中衍生出的一款分支产品。A6000系列产品从2013年7月开始研发、生产、销售。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请求人的仪表A6000以及A5000-30CH与之后生产销售的仪表A5000-1CH所使用机壳安装结构的技术方案相同,均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同,并且被请求人生产销售了与涉案产品相同机壳安装结构的产品,但被请求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做好制造相同产品(涉及相同的机壳安装结构的无纸记录仪产品)的必要准备(如订制机壳前面板、连接板、铝壳、后盖板等零部件的模具,订货采购前述零部件),采购了连接前述零部件的螺丝等通用零件,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2017年8月,厦门市知识产权局综合上述分析依法作出驳回请求人处理请求的决定。请求人不服,先后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7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请求人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