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招投标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专利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该案中明确招投标活动中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各方责任,认定投标行为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许诺销售行为,对规范招投标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示范作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查清招标方、招标代理机构、中标方对被控侵权产品可能侵犯第三人专利权的情况有明确认知的事实下,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停止侵权的裁决,对于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该案也提示企业应当重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案情摘要】
请求人北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转让获得名称为“一种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172188.2。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1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被请求人2河北大唐国际王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被请求人2的相关工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中记载的工程项目的技术内容落入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侵犯其专利权;同时,中标人即被请求人3大唐环境产业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进行投标、中标和施工也属于侵权行为。2019年5月,请求人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3递交投标文件、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参与投标的目的是向招标方销售其具备相关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即向招标方作出了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故该投标行为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许诺销售行为,而中标和实施分别属于销售和制造行为。立案前请求人向被请求人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可以认为三被请求人对被控侵权产品可能侵犯第三人专利权的情况有着明确的认知。在此情况下,三方继续进行招投标,并实施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可以认为其具有明显的共同侵权故意。2019年9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1受被请求人2委托进行招标的行为,被请求人2进行公开招标的行为,被请求人3的投标、中标和施工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责令停止相关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