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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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用于风扇产品的装配结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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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在专利执法保护实践中,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是办案中的难点问题。该案中,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准确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的相关规则,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效保护,对今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此类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鉴和示范意义。

  【案情摘要】

  请求人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一种用于风扇产品的装配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2017年12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10057204.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电风扇产品(型号FS40-19E)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并于2019年6月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被请求人辩称,其早在2015年10月就已生产该种风叶固定扣,而涉案专利申请日是2016年1月27日,晚于其产品开始生产的日期,因此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风叶固定扣属于现有技术;同时,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不侵犯专利权。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全部技术特征落入请求人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被请求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为公司内部资料,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的情况下,不予采信,被请求人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不成立;被请求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包含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电风扇产品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行为成立。2019年7月,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责令被请求人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被控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投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