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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留伟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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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典型案例,涉及商标标识数量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对商标与商标标识的关系进行了详尽地阐释,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确立了商标标识的认定标准,即印制在不可分割的一物质载体上涉及相同权利人的所有商标标识按一件计算。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处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留伟与其妻子赖某某自2016年3月起,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DW”标识印制在其生产的包装盒上并进行销售。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留伟及其妻子赖某某均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刑罚。李留伟在前罪缓期考验期内,又实施了将其制造的印有“DW”标识的包装盒销售给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某房抓获被告人李留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留伟非法制造、销售的商标标识的件数尚不满五万件,判决被告人李留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本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应为62512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刑初74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以及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李留伟的定罪部分撤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刑初74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李留伟的量刑部分;原审被告人李留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