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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某、 胡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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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发展,依赖互联网的新经营模式和商业逻辑推陈出新,由于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定性和规则适用上缺乏明确指引,对既有法律规则的解读和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新类型行为既可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的具体行为类型新的表现形式,又可能属于法律未列举的行为。前者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进行规制,后者则可适用一般条款,即在平衡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三方利益的基础上,认定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与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具有双重功能,首先,作为总则条款,是整部法律的基本规定和一般规定,尤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第二章规定仍有拘束和指导功能,可以作为具体条款理解和适用的指引;其次,它具有可以开放性适用的一般条款功能,成为司法据以认定未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开放性适用条款。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时,要注意其与具体条款适用的衔接。本案中的视频刷量行为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和竞争手段,是当前互联网产业所引发新问题的典型个案。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分别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竞争法一般条款和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条款对刷量行为进行规制,反映了一二审法院在刷量行为的定性上的差异。二审法院对于刷量行为的处理,在法律定性和规则适用上准确把握了一般条款和具体条款的关系,对于解决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孔祥俊)

【案情简要】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系爱奇艺网站的经营者。被告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提供视频刷量服务的公司,其与被告吕某、胡某通过分工合作,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 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达到刷单成绩,以牟取利益。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三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的经营范围、盈利模式均不相同,不具有竞争关系,且涉案的刷量行为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之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徐汇区法院认为,三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破坏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数据,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爱奇艺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视频刷量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三被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视频刷量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