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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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林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艾腾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珠海中鼎化工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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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案件所涉领域新,影响力大。本案为全国范围内首例涉标准物质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一审判赔说理充分,量赔金额注意遵循以知识产权客体的市场价值为导向的司法政策精神。

一审判决在针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计算方详加评判的基础上,紧扣涉案知识产权客体经由原告持续稳定使用在标准物质领域所产生的市场价值,辅以两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持续周期等因素,最终作出相对高额的判赔,充分贯彻了当前知识产权赔偿以知识产权客体市场价值为导向的司法政策精神。

【案情简要】

原告在本案诉请保护的包装、装潢所指向的涉案商品为c(Na2S2O3)=0.1000mol/L标准溶液和c(HCL)=0.1000mol/L标准溶液。原告分别在中国物资采购网、马可波罗网、原材料商务网、等网站,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对涉案商品进行了宣传推广。向原告采购涉案商品的客户总计62家,其中有43家入选上述中国印制电路行业百强榜,有21家入选上述历届中国印制电路行业百强榜。该62家客户所在城市,涵盖深圳、广州、汕头、惠州、清远、东莞、珠海、江门、中山、厦门、苏州、无锡、昆山和上海。博缘公司从艾腾达公司采购了氢氧化钠标准溶液和高锰酸钾标准溶液各一瓶,该两瓶标准溶液的瓶身标签上均注明生产批次为“10-11-21”,并在标签顶部注明“艾腾达公司艾克香港公司”。将原告提交的被诉商品实物的包装、装潢进行比较,发现除了各产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名称、化学式、生产批次标注时间、限期使用日期标注的截止时间等文字内容存在差异以外,其他诸如色彩、文字布局、图案分布排列等设计要素的组合均完全相同,可以认定全体涉案被诉商品使用的是统一的包装、装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艾腾达公司、中鼎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标准溶液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博林达公司的知名商品即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和盐酸标准溶液的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艾腾达公司赔偿原告博林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0万元。一审宣判后,艾腾达公司、中鼎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