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启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挂机刷量案”,首次在涉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论述了证据妨碍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从实践层面有效解决权利人诉讼“举证难”问题,对证据妨碍排除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司法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情简要】
原告腾讯公司是微信平台的运营者。被告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时空公司)、股东赵某是“宝信”平台的经营者。腾讯公司诉称,两被告利用其注册的“宝信”平台从事为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提供刷阅读量、粉丝量、评论量、投票量等非法经营活动,严重破坏了微信公众平台的评价体系和健康的微信产品生态环境,损害了微信公众平台上其他运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微信公众平台的竞争利益,更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辩称其行为是受他人委托宣传,没有侵害原告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通过为他人提供刷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有偿服务,主观上明知该服务后果是帮助他人虚高了公开展示的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等数据,并以此获利;
被告庭审中不仅不实陈述并提交证据不完整,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要求其提交其掌握的网站后台数据;微时空公司成立以来唯一的业务即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赵某成立该公司的目的即实施侵权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微时空公司隐瞒账户收款账户、隐瞒支付奖励提现账户、隐瞒持续侵权周期的情节等诉讼中违背诉讼诚信原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证据,以及其侵权主观恶意,被告成立以来唯一收入即实施侵权行为获利,属于以侵权为业,结合腾讯公司微信生态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分析意见,裁量确定微时空公司应当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本案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