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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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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技术秘密作为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存在形式,一旦被披露将极大损害权利主体的技术竞争力。今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在法律适用上,今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举证义务的转移,客观上降低了权利人对构成商业秘密要件和认定侵权等关键环节的举证责任,在立法层面上践行了强保护的理念。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在侵权责任部分直接规定了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与《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的加快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呼应。本案中,侵权者侵权获利的全部数额未能确定,在处理上没有因此放弃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是在部分数额可以确定的情况下,以此为基数进行确定。该案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首例在这两方面都进行大胆探索的案件,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情简要】

天赐公司长期从事卡波产品研发,自称该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备构成技术秘密。2014年5月,天赐公司发现安徽纽曼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技术秘密,已追究了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刑事案件查明,华慢作为天赐公司卡波研发负责人,将其掌握的技术秘密,披露给安徽纽曼公司使用。刘宏作为安徽纽曼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与华慢合谋窃取了天赐公司技术秘密。天赐公司据此在本案中诉称上述主体构成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支持天赐公司卡波产品工艺、流程、设备构成技术秘密之主张。认定华慢违反保密义务和保密要求,将天赐公司技术秘密披露给安徽纽曼公司使用,刘宏、安徽纽曼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予以获取并使用,共同侵害了天赐公司技术秘密。胡泗春、朱志良提供帮助,也构成共同侵权。侵权者属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安徽纽曼公司部分侵权获利为11951095元,支持天赐公司提出的惩 罚性赔偿请求,以此为基数,综合考虑侵权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涉案技术秘密对产品形成的关键作用,以及安徽纽曼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全面提交获利数据和原始凭证构成举证妨碍等因素,确定适用2.5倍惩罚判决其赔偿3000万元,其他侵权者根据情节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天赐公司、华慢、刘宏、安徽纽曼公司均上诉,案件现正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