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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医院与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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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广东省人民医院独立研发了一种针对高血压的新型复方药物,并申请了专利,于2009年将其以400万元总额转让给被告东瑞公司,合同中同时约定:若东瑞公司未及时支付转让价款,违约金将按照未支付价款等额计算。东瑞公司在受让专利后,仅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80万元,剩余转让款320万元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后仍未支付。故广东省人民医院诉请东瑞公司支付转让款320万元、违约金320万元及利息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东瑞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应负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充分保护广东省人民医院作为研发单位研发药品的积极性,其创新成果应当得到及时保护,故认定东瑞公司应当及时支付320万元合同价款。至于合同约定的320万元违约金,由于超出违约金的合理上限,依法应予调整。同时为了鼓励保护创新,尊重意思自治,法院按照上限百分之三十计算东瑞公司应向广东省人民医院支付违约金96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件启示】

       本案涉及医药领域的技术成果转让。药品技术研发具有投入大、周期长、成功率低的问题,每一种创新有益的药品研发成果都应当被尊重和保护。广东省人民医院独立研发的涉案创新成果为针对高血压的新型药物, 对多种相关疾病都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该药品技术如及时用于临床研究或投入生产,对广大高血压患者具有重要的意义。遗憾的是,由于合同当事人违约,致使该药品专利未能及时付诸实施、造福社会公众。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兼听当事人的意见,深入了解药物技术研发过程,在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的辅助下,多维度判断涉案药品专利的技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在法律框架内着眼于鼓励技术创新和保障交易安全,着眼于促进诚实信用和扩大公共福祉进行了慎重处理。判决虽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持广东省人民医院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也按照百分之三十的上限进行计算,充分体现出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