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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新光与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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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专利法将“动物和植物品种”排除在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但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后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通过专门立法予以单独保护。我国品种权法律制度保护的是品种的繁殖材料,对于既是繁殖材料又是收获材料的被诉侵权植物体,被诉侵权方往往抗辩行为所涉植物体是收获材料,试图逃避侵权指控。本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对被诉侵权果实是否为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基于当事人提出的细胞全能性理论,对果实的汁胞是否认定为繁殖材料亦进行了分析;还甄别了销售者销售行为的真实意图;纠正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仅审查行为人购买或者销售植物体的主观意图,以及忽略被诉侵权植物体繁殖特性等不规范的裁判思路。该案例为业界深入理解通过繁殖材料保护植物品种这一品种权保护制度的根基提供了一份标杆判决,确立了品种权保护范围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则体系,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权人利益的保护,增强了投资者信心。

  【案情摘要】

  蔡新光是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人。三红蜜柚系柑橘属的一个水果品种,属无性繁殖,一般采用嫁接的方式进行繁殖。润平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了三红蜜柚果实,被指控侵权。蔡新光诉称,该品种的无性繁殖材料是包括果实在内的整株植物,润平公司销售的蜜柚果实不仅是该品种的收获物,同时是繁殖材料,其行为构成侵权。润平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是蜜柚果实,其中没有能繁殖出树苗的籽粒;该果实作食品用途,且有合法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一审审理后认为,涉案品种权CNA20090677.9“三红蜜柚”品种权人为蔡新光。润平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销售了作为被诉产品的柚子,涉嫌侵权。但是,法律禁止的是未经许可对繁殖材料的生产和销售等行为。本案中,作为被诉产品的柚子不属于繁殖材料,故销售作为收获物的“三红蜜柚”果实之行为不侵害蔡新光的植物新品种权。一审判决后,蔡新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二审审理认为,繁殖材料作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独占权的基础。繁殖材料包括有性繁殖材料和无性繁殖材料,虽然植物体的籽粒、果实都可能具有繁殖能力,但其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有赖于所涉植物体繁殖出的植物的一部分或整个植物的新的个体,是否具有该授权品种相同的特征特性。经审查,即便专门的科研单位,也难以通过三红蜜柚果实的籽粒繁育出蜜柚种苗;三红蜜柚的汁胞难以被认定为繁殖材料,可见本案被诉侵权蜜柚果实的籽粒及其汁胞均不具备繁殖授权品种三红蜜柚的能力,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同时,对于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在侵权纠纷中能否认定为繁殖材料应当审查销售者销售被诉侵权植物体的真实意图,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收获材料而非繁殖材料,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蔡新光关于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为三红蜜柚的繁殖材料、润平公司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诉讼主张不成立,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裁判结果正确,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