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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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森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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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该三案行为保全裁定系中国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作出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

  该三案裁定,明晰了以我国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条款为依据的中国禁诉令制度的法律适用路径,明确了禁诉令的适用要件和法律边界,在重大涉外案件中审慎探索了日罚金制度,即对违反行为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处以日罚款并按日累积的罚则,为中国禁诉令制度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该三案行为保全裁定的作出,有效加速了双方的和解协商进程,双方最终达成全球和解,取得了积极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摘要】

  上诉人康文森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公司、华为终端公司、华为软件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二审期间,域外法院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行诉讼作出一审禁令判决。申请人华为技术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禁止康文森公司申请临时执行上述一审禁令判决,直至本三案二审终审。其主要理由为:一旦康文森公司申请临时执行上述未生效禁令判决,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将面临要么退出他国市场、要么被迫接受高达本三案原审判决确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数十倍的要价,进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华为技术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综合考量了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等因素,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