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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九天纵横(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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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该案充分运用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采取由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诉讼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专利审查员出具技术咨询意见的技术事实查明方式,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构成近似。在查明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事实基础上,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遂作出先行判决,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在查明专利侵权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先行判决,可以有效地保护专利,同时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形下发出诉中临时禁令,可以及时制止专利侵权,避免专利权人遭受市场销售份额下降等难以弥补的损害,也有利于促使双方就损害赔偿事项进行和解,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专利案件审判效率。

  【案情摘要】

  大疆公司发现被告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飞米公司)制造了名为“PALM Gimbal Camera掌上云台相机”的云台相机,并在其官网许诺销售、销售。被告九天纵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九天纵横公司)在1688.com电商平台许诺销售、销售由被告飞米公司制造的上述云台相机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大疆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判令被告飞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31.4万余元,被告九天纵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被告飞米公司对被告九天纵横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28.5万余元。

  诉讼中,大疆公司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申请责令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在本案诉讼程序终结前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犯申请人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大疆公司为行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500万元。大疆公司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并要求被告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提交其销售数据及财务账册。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粤03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当判定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飞米公司的相关行为侵犯了大疆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九天纵横公司未经专利权人大疆公司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大疆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鉴于被告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侵犯原告大疆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事实已经查清,对停止侵权的部分先行判决,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据此,法院判决飞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九天纵横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先行判决作出后,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未提起上诉,先行判决已生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粤03民初1668号之二民事裁定,对是否同意大疆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从五个方面进行审查:首先,大疆公司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是否稳定;其次,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大疆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大疆公司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造成的损害;第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大疆公司是否提供足够的担保。结合相关事实,法院对五个方面进行考量,最终裁定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未申请复议,该临时禁令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