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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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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本案著作权人系国内知名民谣歌手,纠纷发生后吸引了大量的网友以及媒体的关注。本案公开庭审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8年度最受关注的庭审直播案件,且社会各界对此次庭审过程作出了积极评价。

  本案很好地解决了如何确定类电作品中使用侵权作品时的侵权责任承担者、类电作品的制作者侵犯了何种权利以及如何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三个法律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案情摘要】

  《天空之城》是国内知名民谣歌手李志创作的歌曲。歌手邱虹凯在一期《明日之子》综艺节目中演唱了该歌曲,腾讯视频提供了该期节目的点播服务。该期节目片尾出品方的署名为“腾讯视频”“哇唧唧哇WA”和“腾讯音乐娱乐”三个标识。节目播出后,腾讯公司与李志协商就补授权事宜协商不成。随后,腾讯公司陆续将上述邱虹凯翻唱《天空之城》的视频下架或替换。李志以腾讯公司、霍尔果斯公司等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明日之子》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影视节目署名的惯例,制片者通常署名为出品方,本案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应是在《明日之子》节目署名为出品方的腾讯公司、霍尔果斯公司和腾讯音乐娱乐公司,而非署名为版权方或联合研发制作方的其他被告。该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综艺节目中组织歌手邱虹凯公开表演音乐作品《天空之城》、允许腾讯视频公开播送及提供在线观看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天空之城》享有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未侵害其享有的摄制权或汇编权。法院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