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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嗨翻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游比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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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抄袭”游戏构成要素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前沿性的“游戏名称”、“游戏通关提示语”以及“游戏APP图标”的作品属性及其侵权判断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解决思路。本案的裁判结果,对规范当下游戏产业运营秩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权利人补充救济提出了现实、有效的路径。

  【案情摘要】

  原告主张涉案游戏《快乐点点消》系Peak Games公司授权其对游戏《Toy Blast》本土化运营的游戏产品。2015年12月30日《快乐点点消》游戏正式在苹果Appstore以及安卓各平台上线。被告嗨翻公司、游比阁公司。于2016年7月9日起在苹果Appstore发行宣传、推广和运营一款名为《快乐点点消(单机游戏)》的游戏。原告主张涉案作品为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1.游戏名称“快乐点点消”。2.游戏第1关、第2关的通关提示语。3.游戏APP图标。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上诉人主张保护的游戏通关提示语、游戏APP图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问题。原告主张保护的游戏名称《快乐点点消》在玩家心目中与该游戏形成紧密联系,成为识别来源的重要标识,具有了区别消除类游戏的显著性特征,足以表明游戏商品的来源,因而可以认定游戏名称《快乐点点消》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作为经营消除类游戏的同业竞争者,明知原告涉案游戏的商品特有名称,擅自在被诉侵权游戏中使用“快乐点点消(单机游戏)”名称标识,其主观上具有损害竞争对手、获取不当利益的故意,足以引起市场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嗨翻公司、游比阁公司赔偿原告创梦天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4万元,合计人民币24万元。一审宣判后,嗨翻公司、游比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