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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337调查中临时初步裁决试点程序的分析报告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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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解决日益增多的337调查案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于2021年5月12日宣布启动一项新的“临时初步裁决试点程序”(Interim Initial Determinations Pilot Program),允许行政法官在337调查中就部分关键问题发布临时初步裁决(Interim Initial Determinations,简称“临时初裁”)。该试点程序是ITC为改进其337调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之一,与此前推出的百日速裁程序(100-Day Program)有相似之处,本报告主要从临时初裁程序的背景、主要内容及与百日速裁程序的比较进行分析,供处领导、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参考。

  一、临时初裁程序的背景

  与之前的百日速裁程序类似,该程序也是USITC面对近年来337案件的快速增长,出于提高调查效率、缩短案件周期的需求而推出的程序举措。该试点程序为行政法官提供了一种新机制,通过在调查中对部分问题进行加速程序处理,从一开始就将调查重点放在可能具有决定性的问题上,包括是否侵权、专利是否有效、是否有起诉资格以及是否满足国内产业要求等,从而迅速得出临时初裁。

  试点程序适用于2021年5月12日之后启动的337调查,以及根据行政法官的自主裁量适用于之前启动的调查。

  二、临时初裁程序主要内容

  (临时初裁范围

  临时初裁程序包含的事项包括:

  1.关键性的决定案件成败的问题(case-dispositive issue),以及在全面听证前可以解决的重要问题(important issue)。

  2.有助于推动双方达成和解,或者解决双方全部争议的事项。

  USITC列出了可能适用的事项,包括侵权与否、专利有效性、起诉资格以及是否符合国内产业要求等。

  ()行政法官的职权

  1.主审行政法官具有决定权,可决定哪些问题适合纳入临时初裁试点程序。同时,各方可提出动议,请求针对能快速解决案件或推动和解的问题进行临时初裁。

  2.主审行政法官将全面调查该问题涉及的证据事实,并确保听取各方的意见。这一过程包括要求各方提交相关争辩意见,以及在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临时初裁的时间要求

  行政法官可针对临时初步裁决所涉及的事实问题安排听证(evidentiary hearing),并在听证启动后45日内作出临时初裁,且该临时初裁应当至少在正式调查程序全面听证前的45天作出。

  (四)对其他程序的影响

  主审行政法官有权决定暂缓对与临时初裁无关的事项进行证据开示,使法官能够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解决临时初裁所涉及的关键争议法律问题。

  (临时初裁复审

  当事方对临时初裁不满时,有权向USITC提起复审请求。具体流程如下:

  1.不满的当事方应在临时初裁作出后的8日内提起复审请求。

  2.对方当事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意见。

  3.USITC通常在临时初裁作出之日起45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

  4.如果决定进行复审的,USITC将在之后的45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三、临时初裁程序与百日速裁程序比较

  百日速裁程序(100-Day Program)是USITC此前推出的一项措施,于2018年正式确立,为当事人提供快速的证据开示、事实查明和裁决机制。该程序授权行政法官在立案后100天内可就案件的决定性问题作出初步裁决,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国内产业、是否满足进口要件和原告是否适格等。

  然而,该程序对时限要求较高,目前337调查仍然是专利案件数量占比最多,而专利案件往往较为复杂,大多数专利案件无法通过适用百日速裁程序在立案后100天内解决。相比之下临时初裁试点程序给了行政法官更多灵活处理空间,且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效力。二者的主要区别如表1所示:

  表1百日速裁程序与临时初裁程序对比


百日速裁程序

临时初裁试点程序

适用范围

提前解决可能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国内产业、进口和起诉权

更广泛,除了解决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问题之外还包含其他重大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侵权、专利无效、专利适格性、起诉权和国内产业

启动主体

USITC决定

行政法官决定

启动程序

当事方在正式立案前提出,或USITC自主决定适用

当事方在立案后提出,或法官自行决定启动

裁定时间

立案后100天内

不限于100天,但需不晚于正式调查全面听证前的45天

特点

时效要求高,较难适用于复杂的专利案件

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效果待观察

  四、结论与建议

  临时初步裁决试点程序是USITC为提升337调查效率并加速纠纷解决而采取的一项创新举措。这一程序赋予了行政法官更大的权力与职责,使他们能够在关键问题上发布临时初步裁决。对于受到337调查的企业来说,此试点程序提供了一个新的程序选择,有望能迅速解决争议。然而其具体效果尚待更多实际案例的验证。

  目前为止,该程序的实践案例还比较少。2022年1月25日,“特定替换车灯I/II(Certain Replacement Automotive Lamps I/II)”案的主审法官决定采用临时初步裁决程序,审查案件的核心问题即原告是否满足国内产业的经济要素。2022年7月22日,临时初步裁决认定原告确实满足了国内产业的经济要素,原定在13个月内结案的目标被推迟到了2023年12月18日,未能实现速裁效果。因此,企业在考虑是否参与该程序时,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注:(兰台律师事务所陈静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