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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分析报告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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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是中国重要的贸易和经济伙伴。据欧盟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为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欧中贸易额达到8563亿欧元,同比增长22.8%。其中欧盟对华出口2303亿欧元,同比增长3%,自华进口6260亿欧元,同比增长32.1%,对华贸易逆差为3957亿欧元,同比增长58%。知识产权纠纷是中国企业出海过程中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例如近年来中企在海外频繁遇到的专利侵权纠纷。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判决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17个缔约国有效,将对中国企业的出海策略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报告主要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组织架构和具体诉讼流程进行分析,供相关企业参考。

  一、《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概述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the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简称“UPCA”)是欧洲“专利一揽子计划 ”的组成部分。24个欧盟成员国签署了UPCA,如图1所示。目前,UPCA在17个批准UPCA的欧盟成员国(以下简称“缔约国”)生效。其余7个已签署但尚未批准UPCA的欧盟成员国可随时批准UPCA。此外,那些尚未签署UPCA的欧盟成员国仍可随时加入该协定。对于非欧盟成员国,例如英国、土耳其等,其不能加入UPCA,将继续沿用传统的《欧洲专利公约》。

  图1 UPCA生效国示意图

  ( 图中深蓝色国家为UPCA的缔约国,中蓝色国家为签署了UPCA协议但尚未批准生效的欧盟国家,浅蓝色国家为未签署UPCA的欧盟国家。)

  二、欧洲统一专利法院

  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简称“UPC”)是参加UPCA的17个缔约国的共同法院。UPC为欧洲层面的专利诉讼提供了一个统一、专门和有效的框架。UPC负责审理专利侵权和无效诉讼。

  (一)法院设置

图2 UPC法院体系


  UPC实行两审制度。一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rance)由中央分院(Central Division)、地方分院(Local Divisions)和地区分院(Regional Divisions)组成,如图2所示。中央分院设置在巴黎、慕尼黑、米兰。慕尼黑中央分院负责机械工程、化学、冶金等(IPC分类号中C类和F类)领域的案件;米兰中央分院负责生活必需品(IPC分类号中A类)领域的案件,其中涉及补充保护证书(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以下简称“SPC”)的除外;巴黎中央分院负责其他案件和涉及补充保护证书的案件。地方分院分别设立在杜塞尔多夫、汉堡、曼海姆、慕尼黑、巴黎、米兰和海牙等地。地区分院则由专利案件较少的几个国家联合设立。例如,波罗的海沿岸各国联合设立地区分院。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设置在卢森堡,负责审理对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和再审请求。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可以要求欧盟法院(CJEU)对欧盟法律进行释法。

  此外,仲裁和调解中心(Patent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设置在里斯本和卢布尔雅那,旨在解决欧洲统一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的争议中提供支持。

  (二)一审法院的管辖

  1.管辖的标的

  UPC对欧洲统一专利具有专属管辖权,并对在一个或多个缔约国中生效的、未排除管辖的传统欧洲专利具有管辖权。其中,欧洲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是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其基于一项在欧洲专利局被授予专利权的欧洲专利,在UPCA的17个缔约国生效。

  2.管辖的案件类型

  根据UPCA第32条,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权包括:

  (1)实际的或可能发生的侵权之诉、SPC及相关抗辩;

  (2)确认不侵权之诉;

  (3)临时措施、保护措施和禁令之诉;

  (4)无效之诉和SPC的无效宣告;

  (5)无效之反诉和SPC的无效宣告之反诉;

  (6)因已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临时保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或补偿之诉;

  (7)与在授予专利之前在先使用行为,或者与基于该发明的在先使用的权利有关的行为之诉。

  3.管辖的地域

  确定一审管辖法院的原则为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以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来决定。

  4. 综合上述多个管辖原则,中央/地方/地区分院关于侵权、不侵权、无效诉讼的管辖权分配如表1所示。

  表1 各一审法院管辖权分配表


中央分院

地方/地区分院

侵权诉讼

被控侵权方的住址或商业所在地不在欧洲统一专利缔约国内

除存在以下情况外的侵权诉讼:

被控侵权方的住址或商业所在地不在欧洲统一专利缔约国内。

确认不侵权之诉

不涉及侵权诉讼的确认不侵权之诉

当事人相同且诉争专利相同的侵权诉讼已经在地方、地区法院立案,确认不侵权之诉只能在同一法院提出

无效诉讼

不涉及侵权诉讼的无效诉讼

当事人相同且诉争专利相同的侵权案件已经在地方、地区法院立案,无效之诉只能在同一法院提出

  (三)权利人的救济

  1.禁令

  根据UPCA第62条以及63条,禁令包括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临时禁令旨在防止任何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被控侵权人如不遵守法院的临时禁令,可能面临罚款;法院也可要求被控侵权人提供保证金。永久禁令是在法院作出专利侵权判定时可以一并颁发的禁令,旨在禁止持续的侵权行为。

  2.救济措施

  根据UPCA第64条,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对侵犯专利的产品采取救济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对主要用于制造这些产品的材料和工具采取救济措施。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宣告侵权,从商业渠道召回侵权产品,责令去除侵权特征,责令从商业渠道移除产品,责令销毁侵权产品、材料及相关设备。

  3.损害赔偿

  根据UPCA第68条,如侵权方明知或应知侵权,法院可判定侵权方向被侵权方支付与因侵权而实际遭受的损害相适应的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不带有惩罚性。如侵权方为非故意侵权,法院可判定侵权方返还侵权所得利润或支付补偿金。

  三、诉讼流程


    UPC的侵权诉讼平均周期为12个月。诉讼程序包括书面程序、中期程序和口审程序,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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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诉讼流程图

  书面程序包括:原告提交起诉书,被告答辩和反诉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后续相互答辩。中期程序目的是为口头听证会做准备,包括:准备口审,协商和解,确定待证问题及事实,后续诉讼流程时间表,专家及证人听证筹备等。

  四、过渡期的处理

  UPCA规定UPC启用后的7年为过渡期,从2023年6月1日起算,该过渡期可以再次最多延长7年。过渡期内对传统欧洲专利及其附带SPC的异议仍可在各缔约国的国家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提交及审查。根据UPCA第83条第3款的规定,在过渡期到期前,传统欧洲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可以将其传统欧洲专利或者专利申请排除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除非该专利或专利申请已经在统一专利法院被提起诉讼,专利权人需要将排除管辖的请求递交到统一专利法院登记处(Registry of the UPC)以便使该排除管辖的请求生效。该排除管辖的请求生效后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内被撤回,除非在缔约国国内法院已有诉讼被提起。

  致谢:特别鸣谢金亦林律师对本文的支持:金亦林律师是德国冠科(Grunecker)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作为德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及外观设计律师执业。他是少数常年参与德国专利无效和跨境侵权诉讼的中文德国专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