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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 | 关于欧洲专利异议程序的分析报告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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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拥有庞大的市场和成熟的消费者基础。对于寻求扩展国际业务的中国企业来说,获得欧洲发明专利不仅能够保护创新成果,避免他人未经授权的使用,还能作为市场壁垒,增强企业的海外竞争优势。然而,专利授权过程可能会出现授权不当的情况,《欧洲发明专利公约》(以下简称“EPC”)下的欧洲专利异议程序(Opposition)为传统欧洲发明专利以及欧洲统一专利提供了一套有效的授权后纠错机制,提高了专利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与单一国家的无效程序相比,欧洲专利异议的结果在所有专利生效的《欧洲发明专利公约》成员国家都具有法律效力,避免了在每个国家分别提起无效程序的繁琐和高昂成本。因此,了解欧洲专利异议程序,对于我国企业在相关法律环境中保护和运用专利权具有重要意义。本报告主要从欧洲专利异议程序的概述、异议流程和主要事项进行分析,供相关部门及企业参考。

  

一、程序概述

EPC第99条规定的欧洲专利异议程序旨在为欧洲专利局(EPO)授予的专利提供无效的行政途径,不论专利是否已经在各成员国生效,都允许第三方在专利授权后的9个月异议期内对授权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如果异议成功,该授权专利可在所有生效成员国被撤销或被限制其保护范围。

01 请求主体及受理部门

除专利权人以外,任何人都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请求,包括法人或自然人,“稻草人”(包括以自己名义代表其客户的专利律师)也可以作为名义上的异议人,但是“稻草人”不可以是以规避法律规定为目的(例如代表专利权人本人的“稻草人”)。
异议程序的受理及审查部门为EPO的异议审查部(opposition division),分布在德国慕尼黑、德国柏林以及荷兰海牙。一个异议审查部通常包括三名具有技术背景的审查员,其中至少两位为没有参与过异议专利的授权程序,且参与过异议专利授权程序的审查员不得成为异议程序的主席。如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可允许增加一名具有法律资质,且没有参加过异议专利的授权程序的审查员。

02 时间及费用

异议申请必须在专利授权公告发布在欧洲专利公报后的9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并在异议期内支付异议官费,错过该期限将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继续处理程序和恢复权利程序对异议人无效)。但当存在一个进行中的异议程序,若第三方被提起侵权诉讼或在被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侵权后,提起了确认不侵权之诉,即使已经超过9个月异议期,该第三方也可加入上述异议程序。未按时支付异议官费也相当于该异议请求未被提交,异议官费的具体数额根据EPO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确定。

03 异议通知的内容

异议通知的内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详细信息;
2.异议专利的专利号、名称和专利权人;
3.异议的范围;
4.异议理由及指出用于支持异议理由的事实和证据;
5.域外异议人需要任命有资质的律师或专利律师进行代理,异议应包括代理人的详细信息。

04 异议理由

EPC第100条规定了提出异议的3种理由,包括:
1.根据EPC第52至57条的规定,欧洲专利的客体不具备可专利性,包括下述独立异议理由及其组合:
(1)根据EPC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欧洲专利不具备可专利性;
(2)欧洲专利不符合EPC第54条所规定新颖性的要求;
(3)欧洲专利不符合EPC第56条所规定关于创造性的要求;
(4)欧洲专利不符合EPC第57条所规定关于实用性的要求。
2.专利公开不充分,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发明;
3.专利的客体超出了提交的申请内容的范围,或者,根据分案申请或EPC第61条提出的新申请获得的专利的客体超出了先前提交的申请内容;
其中,不清楚以及缺乏单一性不能成为欧洲专利异议的理由。

05 异议通知的语言

异议通知可以使用英语、法语或德语三种语言中的任意一种提交。异议人住所或者常驻地位于成员国的或者是成员国国民的,也可以用该成员国英法德以外的官方语言递交,但要限期提交英语、法语或德语之一的翻译。


二、异议流程

01 提出异议通知

异议人提交异议通知(notice of opposition)后,异议部门会在9个月异议期届满时根据相关规定对异议通知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启动异议程序。据统计,从启动异议程序到口头审理程序大约平均需要19个月。

02 启动异议程序

异议程序一旦启动,专利权人将有4个月时间准备并提交答辩书以回应异议人提出的问题和理由。专利权人也可以在此阶段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以缩小专利保护范围。异议部门也会将专利权人的答辩书转达给异议人,异议人可根据需要进行回复。如专利权人在此阶段不做任何回应,异议部门也可以主动审查该异议。
异议部门随后将根据EPC第101条审查双方提交的所有理由和证据,必要时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还可以在提交主请求的同时提交多套辅助请求。这些辅助请求通常会缩小主请求中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便提供更多让步方案。在决定专利被撤销之前,异议部门须依序考虑辅助请求,直至某一辅助请求能够维持专利有效。

03 举行口头审理

通常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会请求口头审理,异议部门不能拒绝,并在专利权人初次作出答辩后6-9个月内发出口头审理通知,召开口头审理的时间通常会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至少6个月以后。双方提交最终书面意见的截止日期通常为口头审理前2个月。在例外情况下,可能会仅通过书面程序来处理异议。

04 作出审查决定

EPO通常会在口头审理结束时根据双方所给出的意见和证据作出口头决定,随后会发布书面审查决定。一般分三种:维持专利有效,维持修改后的专利有效,以及撤销专利。该审查决定从公告之日起在所有成员国生效。

05 提起上诉

受审查决定不利影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收到书面审查决定起2个月内提起上诉并支付上诉费。此外,还应在收到书面审查决定后的4个月内,具体说明上诉理由。


三、注意事项

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效率,同时也保护专利权利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异议程序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异议撤回以及加快审查等问题有相对严格的要求,具体包括:
(一)专利权利人可以提交修改文件以回应异议申请,但这些修改需要满足EPC的所有要求。
(二)即使所有异议申请被撤回,异议部门仍然可以依职权继续审查异议,以保障公众利益。
(三)如果存在与异议专利相关的侵权诉讼,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加快异议程序的审理。
(四)异议程序官费通常由异议人承担。异议程序的各方支出(例如律师费)通常由异议人和专利权利人各自承担。但如果一方有不合理的拖延行为,异议部门可以决定改变费用分担的方式。

致谢


特别鸣谢金亦林律师对本文的支持:金亦林律师是德国冠科(Grunecker)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作为德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及外观设计律师执业。他是少数常年参与德国专利无效和跨境侵权诉讼的中文德国专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