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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系列:《欧洲专利公约》下的欧洲专利申请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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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专利公约》下的欧洲专利申请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除法律规定的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形外,所有的技术发明都可以申请获得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指定请求在《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生效。此外,根据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与特定几个国家的单独协议,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欧洲专利在延伸国和生效国生效。在每一个生效的国家,欧洲专利与国内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国内专利具有相同的效力,根据国内法获得保护。

  一、《欧洲专利公约》概述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是于1973年10月订立的多边条约。依据此条约,缔约国设立了欧洲专利局并确立了授权欧洲专利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

  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负责审查授予可以在44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其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在海牙、柏林、维也纳和布鲁塞尔设有分部。

  (一)欧洲专利可生效国家

  《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38个国家)、延伸国(2个国家)、生效国(4个国家)

  其中缔约国包括:阿尔巴尼亚(AL),奥地利(AT),比利时(BE),保加利亚(BG),克罗地亚(HR),塞浦路斯(CY),捷克共和国(SI),丹麦(DK),爱沙尼亚(EE),芬兰(FI),法国(FR),德国(DE),希腊(GR),匈牙利(HU),冰岛(IS),爱尔兰(IE),意大利(IT),拉脱维亚(LV),列支敦士登(LI)*,立陶宛(LT),卢森堡(LU),马耳他(MT),摩纳哥(MC),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MK),荷兰(NL),挪威(NO),波兰(PL),葡萄牙(PT),罗马尼亚(RO),圣马里诺(SM),塞尔维亚(RS),斯洛伐克(SK),斯洛文尼亚(SI),西班牙(ES),瑞典(SE),瑞士(CH)*,土耳其(TR),英国(GB)。

  延伸国:波黑(BA)和黑山(ME)

  生效国:摩洛哥,摩尔多瓦共和国、突尼斯、柬埔寨

  欧洲专利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指定请求在《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生效。此外,根据EPO与特定几个国家的单独协议,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欧洲专利在延伸国和生效国生效。在每一个生效的国家,欧洲专利与国内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国内专利具有相同的效力,根据国内法获得保护。

  (二)现行欧洲专利公约

  现行的《欧洲专利公约》第17版于2020年11月发布。它包含:自2007年12月 13日起生效的《授予欧洲专利公约》(EPC)文本;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EPC实施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有关费用的规则;上诉委员会和扩大上诉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作为EPC组成部分的协议(关于解释第 69 条 EPC 的协议、集中化协议、承认协议、特权和豁免协议、工作人员补充协议);2000年11月29日EPC修订法案的摘录和2001年6月28日行政会议关于《修正法》第7条过渡性规定的决定。 

  《授予欧洲专利公约》包含十二编内容:第一编一般的和组织机构的规定、第二编专利实体法、第三编欧洲专利申请、第四编审批程序、第五编异议及限缩程序、第六编申诉程序、第七编通用条款、第八编对国家法的影响、第九编特别协定、第十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PCT-欧洲申请、第十一编过渡性条款、第十二编最终条款。(具体目录和材料详见EPO官网: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20/e/ma1.html)

  二、欧洲专利授权条件

  (一)须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

  (二)具有新颖性,即不属于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以任何形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但在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由于明显滥用与申请人的关系或者为了在特定国际展览会上展览而公开的,不影响新颖性;

  (三)具有创造性,即对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四)能够工业化生产或使用;

  (五)充分披露,使得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六)一次申请仅能涉及一个发明或者属于同一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不过在EPO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七)不属于不得授予专利的客体:比如人类或动物的治疗或诊断方法、新植物或动物品种、生产动植物的实质生物学方法、发现、数学方法、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等;

  (八)发明的实施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比如克隆人体或将人类胚胎用于商业目的等。

  (九)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及数学方法;艺术作品;策划,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游戏及商业经营方案,计算机程序,信息表达等不属于《欧洲专利公约》所定义的发明;

  三、直接向EPO申请欧洲专利的程序

  获得一个有效欧洲专利有两种方式:第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以EPO为指定局;第二,直接向EPO申请获得欧洲专利,一般需2至5年。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指定了所有的缔约国、延伸国以及生效国,但后续应确认指定、延伸和/或提交生效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与此同时可以明确撤销对某些国家的上述三种申请。

  (一)提交申请

  1.申请人

  在欧洲无居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需指定代理人来进行申请程序,需注意,域外申请人也可以自行提交申请及缴纳费用。

  2.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授权请求、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如有)、摘要、优先权文件(如有)、授权代理文件(如有),可使用任何语言编写,但未使用EPO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德语)的需要后续提交翻译为上述三种语言之一的版本。

  3.提交方式

  向EPO直接提交申请有多种方式,在线申请包括使用在线申请软件(Online Filing)、通过浏览器在线申请(Online Filing 2.0)或者Web表单(Web-form)三种方式,此外还可通过邮寄、传真或直接递交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申请。EPO承认12个月的优先权(若有合理理由,可延长两个月)。

  (二)形式审查

  EPO检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格的申请将获得申请日确认。

  (三)强制检索

  形式审查完成后,如申请满足检索的要件,EPO会依职权进行检索,检索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部分申请可能由于撰写的问题或者发明客体的问题,不适合检索,这种情况下,EPO可能会邀请申请人修改申请或拒绝检索。检索完成后EPO将制作检索报告并提供初步审查意见,交给申请人。

  ● 新变化:自2017年11月1日起,如果申请人已经就检索报告进行了答复但是审查员仍然看不到任何授权的可能性时,审查员可在发出检索报告后,便可以向申请人发出参加口审程序的传票,并以此作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此前,EPO需要在出具检索报告并进一步提供第一次审查意见后,才可向申请人发出参加口审程序的传票。

  (四)公开申请

  申请和检索报告通常将自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

  申请人在公开后6个月内应确定是否请求实质审查,在该期间内申请人还应缴纳规定的指定费、延伸费及生效费。

  自申请公开之日起,欧洲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将在指定国/延伸国/生效国获得临时保护,但有的国家可能要求向其本国专利局提交权利要求书的翻译本,在该翻译本公开后才能获得临时保护。各国提供的临时保护不得低于本国国内公开的专利申请所享有的保护。

  (五)第三方意见

  任何人均可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开后向EPO提出有关发明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意见。EPO不会将最终结果告知该第三方,不过会将意见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如果专利申请还未获得授权,意见将得到EPO的考虑,但如果专利申请已经获得授权,则意见不会得到考虑,但会被加入专利文件中。

  (六)实质审查与授权

  EPO收到实质审查申请后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如果认定符合授权条件,且申请人已经缴纳了授权和公开费,EPO将发出授权决定,并公布在欧洲专利公报上

  授权专利有效期为申请日起20年,但需依法缴纳年费。

  申请人不服EPO驳回授权决定的,可向EPO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如果认为上诉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或因刑事违法导致影响相关上诉决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扩大的上诉委员会进行复审。

  中国申请人可以根据“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项目”请求EPO加速审查,具体内容可参见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南

  (七)国内生效

  授权决定公开后,一般情况下,授权欧洲专利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在指定国、延伸国、生效国履行生效程序才能生效。根据各国国内法的不同规定,申请人可能需要缴纳必要费用、提交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翻译版本等来履行生效程序。但是,英国、德国、法国、瑞士、卢森堡、摩纳哥、列支敦士登、爱尔兰、阿尔巴尼亚不再要求履行国内程序,授权欧洲专利自动在这些国家生效。

  授权专利的保护措施也由各国国内法规定。

  (八)异议

  欧洲专利授权后,他人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可以在授权决定公开后9个月内向EPO提交异议通知。

  EPO将根据异议人和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等作出维持或撤销授权专利的决定。

  不服EPO决定的,可向EPO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如果认为上诉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或因刑事违法导致影响相关上诉决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扩大的上诉委员会进行复审。

  (九)限制或撤销

  欧洲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可向EPO提出对自己专利的限制或撤销程序,欧洲专利限制或撤销决定自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开后自动在所有指定国、延伸国、生效国生效。

  四、申请费用(2022年4月施行的新费用标准)

费用类目

细分类目

具体金额

欧元

申请费

1. 第 1(i) 项中提及的所有文件均在线提交,但其中任何一份文件以字符编码格式以外的格式提交

2.超过 35 页的欧洲专利申请的附加费(不包括构成序列表一部分的页数)(规则 38,第 2 款)

130
+16

检索费

 对 2005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的欧洲或补充欧洲检索(第 78 条第 2 款、第 62条、第 64 条第 1 款、第 153 条第 7 款、第 164条第 1款和第 2款)

1390

 对 2005 年 7 月 1 日之前提交的申请的欧洲或补充欧洲检索(第 78 条第 2 款、第 64 条第 1 款、第 153 条第 7 款)

950

指定费

2009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的一个或多个缔约国的指定费(第 79 条第 2 款)

630

实质审查费

 2005 年 7 月 1 日之前提交的申请

1955

2005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1750

授权和公开费

 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在线字符编码提交为885

其他情况:

2018年4月1日之间由机构负责人官方授权 990
2018年4月1日后由机构负责人官方授权1095

885

异议费


840

请求限制费


1245

请求撤销费


560

上诉费

由规则 6 第 4款和 第5款 提及的自然人或实体

2015

 由任何其他实体

2785

复审费


3115

年费

第三年

505

第四年

630

第五年

880

第六年

1125

第七年

1245

第八年

1370

第九年

1495

第10-20年

1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