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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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的通告

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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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的要求,为引导专利高质量发展,即日起停止执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完成网报申请材料的项目,按程序继续审批。新资助政策条款正在研究制定中,停止执行的项目待新政策印发后按新政策执行。

  对于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我委将严格按照75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

  

  附:《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中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