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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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组织申报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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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规范调解工作,严格调解案件流程管理,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知保中心”)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增加入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根据《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知保中心面向各单位申报入驻第二批调解组织,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自2020127日起,之后长期接受申请。

  二、入驻标准和条件

  调解组织应符合以下入驻标准:

  (一)具备知识产权调解能力;

  (二)组建了调解员或专家团队;

  (三)开展一年以上知识产权调解工作。

  调解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

  (二)具备必要知识产权从业经验,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实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保证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四)65周岁以下,有丰富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等其他不宜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六)其他担任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特邀调解员选任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并具有知识产权办案经验的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

  (二)在国家、省、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知保中心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及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

  (三)在专利协会、商标协会、版权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等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相关 专业工作3年以上的;

  (四)大学本科以上,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声誉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执业5年以上并具备丰富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或代理人;

  (五)在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及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事务工作者。

    三、申报材料

  (一)入驻单位应该填写《调解组织入驻申请表》,并提供符合入驻标准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委派调解员由调解组织委派或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调解员推荐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四、入驻方式

  入驻调解组织自主申报或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知保中心”)协同保护单位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推荐。

  请将上述申报材料纸件通过邮寄或面交方式提交至深圳市南山区桂湾四路前海深港基金小镇33栋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一楼服务大厅4号窗口。

  五、入驻程序

  (一)调解组织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向知保中心提出入库申请。

  (二)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经知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列入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名册,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知保中心官网上公布。

  (三)参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或委派案件调解的调解员应同时送市中院认可并备案公布。调解员的任期为三年,到期后可续聘。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小姐

  联系电话:0755-86268069

  联系邮箱:12330@mail.amr.sz.gov.cn

  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桂湾四路前海深港基金小镇33栋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一楼服务大厅4号窗口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调解组织申请表》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1127

  

相关附件: 附件:附件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