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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HDMI、Bluetooth商标侵权风险提示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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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电子产品领域,HDMI(High 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以及Bluetooth(蓝牙技术)等商标已成为众多产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商标不仅代表着产品的特定功能和技术标准,也承载着商标权人的巨大商业价值。然而,随着市场的繁荣和竞争的加剧,商标侵权问题日益凸显,给商标权人和相关产品经营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本文将通过梳理HDMI、Bluetooth全球商标信息、常见侵权行为及场景、规避及应对商标侵权策略、典型案例四方面,为企业提供指引。

  一、HDMI、Bluetooth全球商标信息情况

  (一)HDMI全球商标信息

  截至五月,据数据库显示,HDMI由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 Inc.管理(HDMI许可管理公司)在全球共有125件商标布局(已注册102件、提交申请15件、到期/失效/撤销8件),其申请的主要国家地区为中国、美国、欧盟等,主要集中在尼斯分类的第9类上,相关全球商标信息详见附件1。

  (二)Bluetooth全球商标信息

  截至五月,据数据库显示,Bluetooth由Bluetooth SIG在全球共有309件商标布局(已注册189件、提交申请19件、到期/失效/撤销101件),其申请的主要国家地区为中国、智利、新加坡等,主要集中在尼斯分类的第9类上,相关全球商标信息详见附件2

  二、HDMI、Bluetooth常见侵权行为与场景

  Bluetooth和HDMI商标侵权行为形式多样。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常见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直接侵权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核心构成要件包括:商标性使用:标识用于识别商品来源,而非单纯描述功能;混淆可能性: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与权利人存在授权、关联关系。常见侵权场景,如:产品包装与名称中的商标使用,数据线包装标注“HDMI线”,且“HDMI”字体显著放大。若商标使用方式超出必要描述范围,构成商标性使用;广告宣传中未获认证的“认证”宣称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及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116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2—45条对间接侵权进行了定义。常见的间接侵权行为包括:生产商制造侵权产品(如仿制HDMI线)、销售商明知或应知侵权仍销售(如未审查商标授权文件)、电商平台未及时下架侵权商品或采取必要措施。

  此外,Bluetooth和HDMI均为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进出口贸易中,若货物未经授权使用了Bluetooth或HDMI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海关有权依法进行查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需如实申报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证明文件。若货物涉嫌侵犯Bluetooth、HDMI商标权,海关可依法扣留涉嫌侵权货物。

  三、规避以及应对HDMI、Bluetooth商标侵权策略

  HDMI和Bluetooth作为电子产品领域的重要技术标识,其商标侵权风险不容忽视。商标侵权风险已从单一的生产环节扩散至供应链全链条,企业需构建覆盖“研发-生产-销售-售后”的合规闭环。企业对HDMI、Bluetooth等商标应重点关注商标性使用认定与合理使用边界,避免因技术术语的通用化表述陷入法律纠纷。实践中,提前获得授权、规范标注方式、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是降低风险的三大核心策略。

  强化商标授权审查机制。企业应建立严格的供应商资质审核流程,要求合作方提供HDMI或Bluetooth商标使用授权证明文件,并通过官方渠道验证授权真实性。对于自主生产的产品,若需使用相关商标,必须直接向权利人(如HDMI协会、Bluetooth SIG)申请正式授权许可,避免通过非官方渠道获取商标使用权,通过梳理官方信息下图为HDMI、Bluetooth合规对比表仅供企业参考,详情请查阅官网获得最新咨询。

名称

HDMI

Bluetooth

授权核心

签署许可协议+支付年费

成为SIG会员+通过QDID认证

标注重点

版本号需单独授权

首次使用需声明+配色规范

典型风险

海关查扣+高额法定赔偿

集体诉讼+品牌声誉损失

合规成本

年费5000美元起+测试费(以官网为准)

会员费7500美元起+测试费1万-2.5万美元

(以官网为准)

  规范产品标识与宣传表述。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企业应避免直接使用“HDMI”“Bluetooth”等注册商标。若需标注技术兼容性,应确保表述符合行业规范,避免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已获得商标授权。

  完善商标风险防控体系。企业应加强商标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商标合规建设。事前风控,建立有效的商标白名单制度,由法务部审核所有产品标识,定期对市场进行商标监测。同时,对供应链进行审查,要求供应商提供商标授权文件,并在合同中约定侵权赔偿条款。事中应对,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或者第三方工具建立侵权预警机制,并完善内部快速整改流程。事后救济,寻求专业的争议解决机构的支持,及时与HDMI、Bluetooth商标权利人取得联系,争取和解谈判的机会。此外,也可通过提供合法来源、合理使用(如技术说明未突出商标)等方式进行抗辩。

  四、典型案例

  一审案号:(2021)粤0306民初20042号

  二审案号:(2021)粤03民终36087号

  审理经过:上诉人HDMI许可管理公司(以下简称HDMI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2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案情:原告HDMI公司发现被告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络销售平台上销售使用其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并进行了公证购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公证处出具的(2020)浙温瓯江证内字第9269号和第9270号公证书,以及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出具的(2021)浙温华证内字第5276号公证书,均证实了HDMI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购买侵权产品的事实。公证购买的商品包括多种型号的HDMI数据线及转接头,产品包装纸盒、产品本身及数据线插头处均贴附或印有“HDMI”标识,与HDMI公司注册的第3330796号和第10251088号“HDMI”商标相同。2021年1月1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在某公司处现场执法,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有员工正在生产加工数据线,仓库内发现标有“HDMI”的数据线合计865条及一套“HDMI2.0”模具。经调查认定,某公司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决定没收现场缴获的侵权数据线和生产模具,并对某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被控侵权商品数据线属于HDMI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经确认,被控侵权商品并非HDMI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HDMI公司提交了其统一的收费标准,证明最终产品制造商使用HDMI技术需支付高额的固定年度许可费、特许使用费及管理费。同时,一审法院依HDMI公司申请调取的阿里巴巴数据后台信息显示,侵权产品成功交易数量为21210件,销售金额为162.9862万元。HDMI公司提交了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涉案侵权取证费用共计833.6元,公证费共计2420元。某公司提供了委托调查结果、支付宝账户信息、刷单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其通过亲属、朋友、股东等账户大量刷单,以提高1688店铺的流量,并主张实际销售金额远低于HDMI公司所诉金额。同时,某公司还提供了数据线来源及供货商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性。

  HDMI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251085号、10251088号第3330796号、第33307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商品库存;在官网及阿里巴巴网站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用等;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裁判结果: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HDMI公司(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INC.)第3330794号、第3330796号、第10251088号和第102510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HDMI”标识产品的行为;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HDMI 公司(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INC.)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50000元;驳回HDMI公司(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INC.)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情:HDMI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支持HDMI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由一审被告负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HDMI公司主张原审驳回销毁库存商品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已于2021年1月18日被行政机关没收侵权模具和库存商品,该行为已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确有库存商品。其次,原审未就被上诉人的刷单行为进行处理,且未认定被上诉人构成重复侵权是错误的。最后,主张一审判赔数额过低。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裁判结果: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20042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3330794号、第3330796号、第10251088号、第102510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商品;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HDMI许可管理公司赔偿500000元;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HDMI许可管理公司支付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刊登声明,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驳回HDMI许可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因本案最后一次公证取证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即被诉侵权销售行为发生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称《惩罚性赔偿解释》)于 2021 年 3 月 3 日起施行,故本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解释》。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HDMI 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适格。被上诉人公司销售的数据线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根据 HDMI 公司的上诉请求,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应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如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三、本案的维权合理开支应如何确定。

  关于本案应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第三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第四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21 年 1 月 18 日,被上诉人因商标侵权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2021 年 3 月 23 日,HDMI 公司仍然能从被上诉人1688 网店上购得侵权商品。亦即被上诉人在因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被行政处罚之后,仍然再次实施侵权行为,HDMI 公司据此主张被上诉人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具有事实依据;其在本案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首先,关于计算基数。《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关于侵权获利。根据阿里巴巴调取的后台数据,侵权商品交易成功 21210 件,销售金额 162.9862 万元。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行业利润年报,电子产品净利润率 1.52%、毛利润率 17.41%,HDMI 公司对前述利润率均不持异议,故本案的侵权获利2.48-28.38 万元之间。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 25 万元,未偏离侵权获利的范围,且被上诉人对此未提出上诉,可作为本案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被上诉人辩称,1688网店的销售数据存在大量刷单,应在计算侵权获利时予以扣除。对此,本院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刷单行为构成虚假交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又以不正当的手段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其他市场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据此,本院在计算侵权获利对刷单数据不予扣除,被上诉人理应自行承担其虚假交易的违法后果,理应对其不诚信经营行为付出相应代价。HDMI 公司主张,本案应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计算基数。根据商品数量不同,分两种标准计算:1.每年 5000 美金的固定许可费另加每件 1.15 美金的特许权使用费;2.每年 10000 美金的固定许可费另加每件 0.15 美金的特许权使用费。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故本案在侵权获利能够实际计算的前提下,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计算基数已无必要。其次,关于倍数《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HDMI 公司主张,应适用二倍赔偿。考虑到被上诉人已经因商标侵权行为被处以行政罚款,本院确定本案的倍数为一倍,即本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应为 25 万元(25万元×1),亦即被上诉人需向 HDMI 公司赔偿数额总计 50 万元(25 万元+25 万元)。

  关于维权合理开支应如何确定。根据最高法相关意见的规定,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单独计算。1.被上诉人对于证物购置费833.6元、公证费242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律师费。根据最高法相关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情复杂程度、工作专业性和强度、行业惯例、当地政府指导价等因素,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合理确定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律师费用。HDMI 公司主张律师费 5 万元。对此虽未提交证据,但确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律师费系其维权确需支出的款项,本院予以综合考虑。3.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根据最高法相关意见的规定,诉讼费用属于维权合理开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HDMI 公司主张,本案已认定被上诉人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还判令 HDMI 公司承担绝大部分数额的诉讼费用,适用法律错误。关于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 元,本院判令被上诉人负担。关于一审案件受理费 22800元,考虑到被上诉人构成侵权,本院予以合理分担。


附件1:HDMI全球商标信息

附件2:Bluetooth全球商标信息

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4月25日


相关附件: 附件:HDMI全球商标信息.docx
相关附件: 附件:BLUETOOTH全球商标信息.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