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8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
(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市会计条例〉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八条。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十个月内就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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