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规〔2013〕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深圳产业升级发展服务,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资助操作规程》、《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操作规程》、《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操作规程》、《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资助操作规程》、《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资助操作规程》、《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兴业基地资助操作规程》八项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8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和PCT国际申请,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资助。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促进产业发展的内容: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按以下资助类填写:
1.《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2.《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PCT专利资助申报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四)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验原件);
(五)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专利权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PCT国际专利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验原件);
(九)通过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的应提供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注明专利名称或国内专利号)、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代理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资助表》;
(二)提交深圳本地专利申请人委托代理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和说明书扉页(电子扫描件);
(三)外地代理机构由深圳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四)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
第五条 资助受理、审核及款项划拨程序
(一)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按季度进行受理及审核;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四)自专利申请资助拨款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6个月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六)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追回资助款项,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申请资助的代理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范或规定的,取消其当年度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资助范围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促进产业发展的内容。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计算机软件登记资助申报表》;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通过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应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复印件,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
(四)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五)软件著作权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保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资助受理、审核及款项划拨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三)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资助拨款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6个月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六)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追回资助款项,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积极运用商标参与国际竞争,推进我市商标战略实施,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第三条 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应在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后一年内提出,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第四条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的条件限制:
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内容;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每家代理机构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该部分资助应用于受资助机构的人才培养、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工作。为避免重复资助,市区二级资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第五条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给予资助。
第六条 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三)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境外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五)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中文译件;
(六)商标权权属保证书。(见附件)
第七条 申请代理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的代理机构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报表》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商标代理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四)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复印件;
(五)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复印件。
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需要提供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八条 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的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网站下载《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或者《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报表》,按规定填写(一式四份),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自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实际支出费用(仅指代理费和注册官费)相关证明以及在注册地开展或者准备开展商业活动的相关证据。申请人拒不提供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权停止资助;实际支出费用低于应资助金额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资助;属于恶意注册以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资助申请: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 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追回资助款项,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申请资助的代理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范或规定的,取消其当年度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评审一次,每年不超过20家,每家资助20万元并颁发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牌匾。
第三条 申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 80% 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 以上;
(三)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四)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或专利申请量居全市同行业前10名;
(五)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六)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企业,其发明专利代理量、商标代理量和纳税额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
第四条 申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A4规格纸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版);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
(二)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企业历年申请和授权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
(四)在申请日之前二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
(五)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及管理制度;
(六)知识产权投入及产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其中包括:知识产权投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收入等数据);
(七)属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提交代理专利、商标及版权近三年申请情况,年度纳税情况(完税证明),以及机构总体工作情况介绍;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审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申报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审程序:
(一)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申报企业清单;
(二)根据申报具体情况,必要时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三)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企业统一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企业得分高低形成候选清单。
(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拟定名单,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五)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名单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二)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三)与被评审企业没有利害关系。
第九条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异议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办理资助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资助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和资助工作,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包括以下范围:
(一)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分析预警;
(二)行业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其分析系统;
(三)知识产权资源运用与转化平台的建立与完善;
(四)影响我市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利益的知识产权开发系统;
(五)数字版权备案系统的开发与运营;
(六)我市其他重大知识产权项目的分析预警。
第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公共服务项目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深圳注册且信誉良好;
(二)对特定知识产权项目具有研究分析的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分析预警相关工作经验;
(四)能为本行业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具备对我市数字作品授予时间戳并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受理的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力。
近二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申报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申报书》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三)针对不涉及本身商业秘密的部分,在项目完成后开展公共服务的范围、模式、对象等承诺书一份;
(四)无违规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承诺书一份。
第五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与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一年,重大项目需要持续推进并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政策导向的,应在首期项目验收合格后,分期逐年申报并按程序审核。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指南并发布公告;
(二)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项目清单;
(三)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必要时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四)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统一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项目得分高低形成候选清单。
(五)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初步安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六)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的项目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项目有异议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诉人。
(七)经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单位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实施合同,并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二)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三)与被评审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第八条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合同内容对项目进行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合同追究项目承担方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必要时,追回资助款项,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资助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资助包括以下范围:
(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特点,推动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知识产权培训;
(二)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扩大知识产权工作影响,有效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培训;
(三)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重大活动。
第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团组织,以及由知识产权外地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分支机构;
(二)申请人具有二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培训经验,且信誉良好;
(三)申请人近二年组织或者曾经作为主要承办人承办过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相关培训项目,听众反响良好;
(四)申请人有实施宣传培训项目的相应师资力量;
(五)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选题要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资助:
(一)宣传培训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第五条 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资助申报书》(一式四份,A4规格纸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项目申报单位信息登记表;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四)根据宣传培训项目选题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申报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不予受理。每家单位申报项目不得超过4项。
第七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并公布年度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申报指南。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拟出项目清单;
(三)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统一评审,形成推荐项目清单。专家人数应当为单数。
(四)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初步安排,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五)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的项目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项目有异议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诉人。
(六)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经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二)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三)与被评审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第九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资助金额根据项目规模、场地、师资力量等因素,每项资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如发现以下情况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权终止该项目,追回拨付的资金,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受资助单位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完成宣传培训项目,且未就有关事宜对主管部门做出说明的;
(二)受资助单位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与协议不符,且未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三)受资助单位项目完成质量低下,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应按照协议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保留学员签到表等原始记录,以备查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完成效果进行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在案。评估结果将影响该单位下年度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完成后,受资助单位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对于宣传培训项目取得良好效果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和资助工作,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资助的范围为:
(一)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
(二)深圳市优势行业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的建设;
(三)积极应对国外知识产权诉讼威胁产业联盟的建设;
(四)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鼓励类项目的其他重要领域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
第三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
(一) 联盟已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导向;
(二) 联盟具备一定产业基础,能利用资助经费建立本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数据库;
(三) 联盟应向我市相关产业开放该专项数据库,为该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不得申报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
第四条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如下: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资助申报书》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三)主管部门批准联盟成立的相关文件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承诺在项目完成后向深圳相关产业开放联盟相关数据库、为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的承诺书一份。
(五)不违规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承诺书一份。
第五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的资助标准: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每项不超过30万,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为:
(一)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指南并发布公告;
(二)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项目清单;
(三)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四)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统一评审,专家人数为单数。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项目得分高低形成候选清单。
(五)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初步安排,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六)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的项目,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项目有异议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人。
(七)经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单位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实施合同,并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的组成要求如下:
1.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2.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3.与被评审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4.专家组总人数应为单数。
第八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合同内容对项目进行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合同追究项目承担方违约责任,并列入项目申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知识产权资助项目。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
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对重大展会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的资助工作,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单位资助范围为在深圳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示范协会的资助范围为在深圳登记的行业协会。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范围为深圳市被评定为“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集群和企业。
第三条 申请重大展会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资助项目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办在深圳举办的属于国际性或国家级展会,并已连续举办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展会承办方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能协调解决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展会承办方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四)严格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宣传工作,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
第四条 申请示范协会资助项目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方面成绩突出并被国家或广东省授予示范试点协会称号;
(二)协会制定了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自律规则,并纳入行业协会章程;
(三)协会建立了会员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内部协调机制,具备自行调解会员间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四)协会每年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宣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五)协会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在全市行业协会中能起到知识产权示范引领作用;
(六)协会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在申请日之前二年内未因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
第五条 申请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的集群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版权创造和保护方面成绩突出并被评定为“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
(二)集群需在园区、街道等某一区域,有关企业相对集中,已经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主业属于核心版权产业(软件、创意设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或关联版权产业(互联网、移动通讯、印刷等),属于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
(三)企业内部设立了管理版权事务的机构,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了内部的版权管理制度;企业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自主创新能力,在本地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严格遵守版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在申请日之前二年内未因版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版权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五)无欺诈、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管理等不良行为记录,信誉良好。
第六条 申请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资助的,须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涉及证书的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资助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展会中适用的知识产权章程等必要资料;
(四)承办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工作总结;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示范协会项目资助的,须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涉及证书等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示范协会资助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协会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协会章程等其他必要资料。
第八条 申请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的集群和企业须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涉及证书等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证书;
(三)集群提供内设管理机构的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四)示范基地申请单位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5家。
第十条 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项目审批程序为:
(一)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二)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项目清单;
(三)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四)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统一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项目得分高低形成候选名单。
(五)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初步安排,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局务会议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六)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的项目,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项目有异议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人;
(七)经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单位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并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的组成要求如下:
1.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2.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3.与被评审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4.专家组总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必要时,追回资助款项;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